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项目承包资质申请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项目承包资质申请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质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核
企业在申请项目承包资质时,必须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及工程业绩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共享机制核查社保、纳税等相关信息。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应为其作为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项目,且相关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需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申请省级和市级权限审批的资质,其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内容应完整,项目数据等级需达到C级及以上。对涉及资质升级的申请,需重点核查申报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严格资质审批标准与程序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资质时,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指标应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和等级要求。资质审批部门应依法依规开展审查工作,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等方式申请资质转移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重新核定,重点考核净资产、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等情况。资质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可就申报材料真实性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企业应如实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放弃陈述或承认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处理。
三、完善业绩认定与核查机制
企业或个人业绩的认定应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级平台数据为依据,信息记录需及时、完整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于未录入平台的非房屋和市政工程业绩,可通过查询相关专业部门或建设单位网站的招投标、竣工验收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业绩核查工作的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依法撤销已许可资质,并列入信用记录。
四、加强资质动态核查与分类监管
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年结合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分批次开展抽查,市县年度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现有企业数的20%。实施差异化监管策略,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可减少核查频次,对信用等级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群众投诉属实的企业应加大核查力度,必要时全部纳入核查范围。经核查,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五、压实监管责任与优化审批服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资质审批和动态核查的职责分工,省级部门负责省级审批资质的监管,并可抽选市县审批资质的企业交由相应市县限期核查。应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推进资质申报和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公开申报材料清单,压缩审批时限,坚决杜绝违规增设审批条件等行为。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量化资质标准,实行清单式审查,规范自由裁量权,切实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各地应高度重视项目承包资质申请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措施,确保本通知要求执行到位,共同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