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对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遵循“党建引领、属地负责、行业指导、业主参与”的原则,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二、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
2. 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与信用评价;
3. 协调跨区域物业管理重大纠纷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第五条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 建立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
2. 监督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处理业主投诉;
3. 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日常监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负责:
1. 组织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
2. 协调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3. 对无物业小区实行兜底管理,推动专业化物业服务覆盖。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并参与物业服务质量评价。
三、企业资质与经营规范
第八条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服务。资质信息需向社会公开,接受业主查询。
第九条企业须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共收益分配及违约责任。合同范本由市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企业应按规定公示以下信息:
1. 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收支情况;
3. 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及投诉渠道。
四、服务标准与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执行《福建省物业服务标准》,重点在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 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2. 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及垃圾分类;
3. 治安、消防及车辆停放秩序维护。
第十二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每年度对企业服务情况进行抽查,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推行物业服务“星级评价”制度,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社区居委会共同参与评分,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续期、项目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五、信用管理与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市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记录企业合同履行、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情况。
第十五条对信用良好、业主满意度高的企业,给予以下激励:
1. 优先推荐参与市级物业标杆小区评选;
2. 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予以倾斜;
3. 简化资质年检程序。
第十六条对存在以下行为的企业,依法采取约谈、限期整改、信用降级、行政处罚等措施:
1.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侵占、挪用公共收益;
3. 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或阻挠交接工作。
六、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