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红桥区行政区域内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管理,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红桥区注册并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活动的企业,申请、延续、变更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是实施一级建筑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建委”),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初审、转报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核准
第四条企业申请一级建筑资质,应当通过天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并同时向区住建委行政服务窗口报送书面材料。
第五条申请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在红桥区完成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
(二)企业资产:净资产需达到1亿元以上;
(三)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四)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特定类别和规模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条申请材料清单主要包括: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五)企业资产证明文件(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企业设备证明文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审批流程及时限:
(一)受理:区住建委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初审与转报:区住建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重点核查企业人员、资产、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上报至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
(三)企业可随时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办理进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区住建委对本区一级资质企业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资质条件的维持情况;
(二)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性;
(三)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第九条监管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及根据投诉举报进行的核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住建委将依法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记录不良行为直至提出资质处理建议等措施。
第十条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向区住建委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红桥区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