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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规定

来源 2022-04-13 08:58:2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招标人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本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严禁出现投标文件的拒收、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未密封、未通过资格预审、否决投标、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投标文件或报价(招标文件要求的除外)、投标报价低压成本价和高于较高限价、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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