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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2025年临沂市第二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06-14 10:34:03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打击建筑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反面案件警示震慑作用,现将2025年第二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1:平邑县某学校教学楼、宿舍楼在建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一、基本案情

平邑县住建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学校教学楼、宿舍楼涉嫌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项目暂停施工。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违法行为基本属实,县住建局于2024年9月12日将该案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处以52148.73元罚款,同时对其项目负责人处相应罚款;对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处9000元罚款;同时对其项目负责人处以相应罚款。

三、案例警示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对建筑市场正常建设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由于质量安全措施不到位、质量安全监督不及时,极易引发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既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符合法定程序,也便于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监管范围内建筑工程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开展监督和指导。因此,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案例2:平邑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涉嫌肢解发包案

一、基本案情

平邑县住建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墙保温工程另行发包给总承包之外的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涉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县住建局立即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县住建局于2024年1月23日将该案件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15937.50元罚款;同时对其项目负责人处以相应罚款。

三、案例警示

建设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由几个承包单位完成任务,导致工作界面不清,责任主体不明,工作秩序混乱,合同纠纷增多。同时人为地增加了承发包单位对项目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极易引起安全事故。现实中,对于根据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来说,肢解发包会被发包人用来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变相规避招标;建设单位与诸多施工单位接触,也增大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风险。

案例3:临沭县某项目施工单位将脚手架工程违法分包案

一、基本案情

临沭县住建局日常监管中发现,县某社区安置楼项目施工单位山东某建筑公司将1#楼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无脚手架资质的某劳务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涉嫌违法分包。2025年3月6日县住建局将该案件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5626.19元罚款,同时对项目负责人处以相应罚款。

三、案例警示

违法分包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各方权益无法保障,极易导致逾期竣工等违约责任;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因其不具备组织施工相关的人力、财力、技术力量和相关经验,容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案例4: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不履行建造师义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市住建局开展全市建筑市场检查时发现,临沭县某安置楼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蒋某2025年2月未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长期不到岗履职且让他人替代考勤,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立即将该问题转至临沭县住建局调查处置。县住建局调查属实后,将该违法行为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蒋某处以5000元罚款。

三、案例警示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带班生产、组织协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活动,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并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履职,极易出现质量及安全问题。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规范自身市场行为,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原文地址:http://lyjs.linyi.gov.cn/info/1027/769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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