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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青岛市非独用成套公用住房出售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2-12 12:16:16

我市福利分房年代,部分单位将一套公有住房分配给多名职工承租使用,形成了非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即俗称的“团结户”住房。为破解“团结户”购房办证难题,我市于近日出台《关于做好青岛市非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出售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过产权按份共有的模式推进“团结户”住房出售工作。

一、如何界定适用范围?

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范围内“团结户”住房(不含部队用房和铁路系统等自管“团结户”住房)可按照《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出售,西海岸新区、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执行。

二、哪些“团结户”住房可以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

答:1999年12月31日(含)前已分配的,能保证居住安全、产权清晰且承租权无争议的“团结户”住房可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等情况不属房改出售范畴。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购买“团结户”住房?

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购买“团结户”住房。

符合房改购房条件是指:本人享有福利分房、与享有福利分房的原承租人有直系亲属关系或者合法取得房屋使用权。

四、售房单位怎样申请出售自管“团结户”住房?

答:售房单位向房屋所在区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团结户”住房出售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初审,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向个人出售。需要申请出售自管“团结户”住房的售房单位可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532-82651756、82681116。

五、承租人怎样购买承租的“团结户”住房?

答:各承租人向售房单位了解出售政策后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同申请购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单独申请购房。直管“团结户”住房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缴纳房租的房管所)提出购房申请;自管“团结户”住房承租人向售房单位(产权单位、接收单位或代管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六、怎样确定购房人的享有的产权份额?

答:购房人享有的产权份额根据其承租住房使用面积除以整套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结果确定。

七、售房单位出售“团结户”住房怎样计算售房价格?

答:“团结户”住房出售价格按2000年同类区域成套公房出售价格标准计算,同时享受非独用折扣系数:厨房和厕所均为共用的,折扣系数为30%;厨房或厕所之一共用的,折扣系数为20%。

八、已购“团结户”住房征收时如何补偿?

答:已购“团结户”住房实施房屋征收的,以首次登记的各产权份额对应的建筑面积分别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应的共有人作为被征收人,结合原承租住房相关物理属性分别进行补偿。

 

原文地址:http://sjw.qingdao.gov.cn/cxjsj1/cxjsj35/202312/t20231208_77056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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