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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协同工作机制》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09-15 13:02:43

https://jian-housekeeper.oss-cn-beijing.aliyuncs.com/news/bannerImage/64732.jpg

赣市建字〔2023〕4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赣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协同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9月11日

赣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

业务协同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效率,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赣建消〔2023〕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为深化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协同,创新协同模式,逐步实现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部门通、业务通、数据通、证照通、用户通”,推动企业和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部门协同、一次办成”。

二、业务协同机制

优化消防审验流程、推行消防业务协同,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部门协同”的运行机制,明确协同事项、工作标准,工作职责、业务程序等。

(一)业务协同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验收备案(按比例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协同服务对象

公众聚集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

1.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协同工作模式

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协同开展现场技术指导、现场检查(或现场核查)等活动(以下统称“协同检查”),实现“时间统一”、“标准统一”。

1.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场所租赁单位在行政审批住建部门或消防救援窗口填写《赣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协同告知书》(见附件1);

2.由住建部门在受理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公众聚集场所验收备案按比例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后及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派员参加协同检查(见附件2)。

3.申报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开业前检查的,对住建部门受理了消防验收资料或消防备案抽中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消防救援机构按双方确定的时间,派员参加协同检查;申报单位采用非告知承诺制(一般程序)办理开业前检查的,在受理后3天内,消防救援机构派员参加协同检查,原则上每次派出不少于2人,现场一次性书面提出现场技术指导、现场检查(或现场核查)意见,召开现场反馈会后由住建部门汇总,各相关单位和专家组签字后,由建设单位或租赁单位签收。

4.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参加协同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业务协同内容

1.业务窗口协同

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业务窗口应主动告知公众聚集场所有关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协同工作有关事宜,由申报人自主选择在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后是否同步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技术标准协同

(1)特殊建设工程以住建部门或原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备案抽中的其他建设工程以省住建云图审单位上传的施工图,结合施工过程设计变更,为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消防检查的依据。

(2)针对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技术问题,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开展研讨协商;对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具体条文理解不一致的情况或遇到涉及双方职责边界不清、工作不衔接、不协调等问题,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会商研究解决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3.信息共享协同

住建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消防救援机构与住建部门共享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含备案抽查)业务相关的开业检查结果、举报投诉、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等相关数据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高度重视,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协同作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细化协同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持续深入开展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协同工作。对于企业和群众投诉集中问题,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立即核实问题,认真研究协调解决的管用办法,积极推动问题解决。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业务协同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建立日常业务的沟通协同、交流学习机制,健全相关业务标准规范,推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部门协同”有序高效开展。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部门协同”业务流程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加大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协同的宣传力度,通过总结成果、宣传成效、培育典型,着力营造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敢担当、善作为、抓落实、促发展的浓厚氛围,让企业和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业务协同带来的新作为、新变化。

附件:1.赣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协同

告知书

2.赣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协同

流程图

附件1

赣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

业务协同告知书

(单位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协同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贵单位在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验收备案时,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同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现场技术指导、现场检查(或现场核查)(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业务协同)等活动。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时间:

 

原文地址:http://zjj.ganzhou.gov.cn/gzszfcs/c103503/202309/e1f0ba13fe1a4f52bcd37ab2292a30b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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