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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八项措施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09-13 15:20:44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质安站,各参建单位:

为坚决遏制房建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员,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一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监督机构立即责令事故项目暂停施工,开展自查自纠,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建机一体化企业所有该类型设备全部停工检查,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问题隐患未整改到位一律不得复工。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调查核实,经确认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按规定启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90日。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三、经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我局将立即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对发生事故的施工、监理企业,在全市范围对其承接项目进行全数检查,实行差异化监管,在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对该项目开展“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

四、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住宅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五、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代建单位,纳入代建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其中出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为优秀(A级)。

六、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施工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在事故项目现场召开警示教育分析会,组织应急演练,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含相关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在厦所有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到场参加。

七、经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当年度不得参评由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八、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重点项目,纳入市属国企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绩效考评。建设(代建)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涉及我市国有企业的,一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国资监管部门。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9月11日

 

原文地址:http://js.xm.gov.cn/xxgk/zxwj/202309/t20230912_27855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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