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行业资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资质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专家库主要用于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资质的评审、复核及动态核查工作。
第三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级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动态更新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专家库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推荐和日常监督。
第五条专家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专家资格审核与入库登记;
(二)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和信用记录;
(三)组织专家业务培训与考核;
(四)实施专家抽取与回避管理;
(五)受理专家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第三章 专家入选与退出
第六条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从事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公路工程行业资质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专家入选程序包括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核通过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专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连续聘任,出现以下情形予以退出: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二)考核不合格;
(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情形。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二)获取开展评审工作所需信息和资料;
(三)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时参加评审活动;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三)及时申报回避情形;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参加相关培训考核;
(六)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资质评审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特殊专业领域的专家经批准可直接指定。
第十二条专家抽取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系统进行随机抽取;
(二)在监察人员监督下完成抽取过程;
(三)抽取结果严格保密,抽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评审前24小时。
第十三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与评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建立专家考核机制,从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核实处理相关线索,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理:
(一)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三)提供虚假评审意见;
(四)泄露评审信息;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专家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