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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工程(治理)资质管理规定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17 13: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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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为规范环境工程治理活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工程治理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

1.2 管理原则

环境工程资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监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 企业资质管理要求

2.1 排污许可管理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所有固定污染源均需纳入重点、简化和登记管理,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2 项目准入要求

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采矿业、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项目。

2.3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设需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4 施工招标要求

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3 专业人员资质要求

3.1 职称评定体系

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3.2 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应坚决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3 考核要求

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入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4 监督管理

4.1 监管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4.2 考核问责

建立健全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的考核评价体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4.3 风险防控

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5 附则

本规定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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