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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17 1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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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深入,建筑垃圾的规范化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已成为关乎城市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议题。在此背景下,《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建筑垃圾治理从粗放式处置向精细化、系统化、法制化管理的重要转型。本细则旨在构建一个覆盖源头减量、分类收运、资源化利用及末端安置的全过程闭环治理体系,为各级管理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明确、可操作的行动指南。

一、 明确总体原则与核心目标,锚定规范方向

《实施细则》首先确立了建筑垃圾处理必须遵循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核心原则。这四项原则贯穿于规范始终,是指导所有管理活动和技术路径的根本遵循。细则明确提出,到2027年,要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需达到50%以上。这一目标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等国家顶层政策高度协同,为地方实践设定了清晰的量化指标和时限要求。为实现目标,细则强调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主导与社会参与“四个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确保治理工作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二、 强化源头精准管控,夯实减量基石

源头管理是建筑垃圾治理的起点,也是实现减量化的关键。《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精神,对源头管控提出了具体规范。细则压实了建设单位在建筑垃圾减量化方面的首要责任,要求其将减量化目标和要求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并将相关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技术层面,细则鼓励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从设计、施工工艺上减少垃圾产生。例如,山东省东营市在规范实践中,通过落实源头减量措施,对工程渣土、工程垃圾等进行详细测算与规划,为源头管控提供了数据支撑。细则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划定分类贮存场所,实施分类收集,并选择合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严禁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

三、 健全分类收运与全过程监管体系

规范的收运与监管是连接源头与末端的桥梁。《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参考《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类,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对于装修垃圾,细则引导居民和单位进行袋装化、分类投放,并建立专门的收集运输体系。在运输环节,细则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运输车辆需符合技术标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实现从产生点到消纳点的全程可追溯。如北京市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需设置双向称重系统,实时传输数据至管理平台。在监管层面,细则倡导建立省级统筹、城市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强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与协同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严厉打击偷排乱倒等违法行为。

四、 规范资源化利用与末端处置路径

推动建筑垃圾向资源转化,是《实施细则》的核心目标之一。细则明确了各类建筑垃圾的利用路径:工程渣土和干化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工程回填及烧结制品;拆除垃圾中的砖瓦、混凝土块等经破碎筛分后可制成再生骨料,用于道路垫层、透水砖等;金属、木材等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利用。细则要求各地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并将其布局纳入城市相关规划。积极拓宽再生产品的应用渠道,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末端处置方面,细则要求科学设置消纳场所和临时贮存点,确保建筑垃圾有处可去、安置,并严禁擅自设立弃置场。通过“建筑垃圾原位处置+就地再生应用”等创新模式,可以实现项目内部循环,最大化减少外运和环境影响。

五、 完善保障机制与责任落实

为确保《实施细则》落地见效,必须配套完善的保障机制。在法规标准层面,细则的制定需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各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上位法紧密衔接,并鼓励地方出台更具体的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在职责划分上,细则需清晰界定市容环卫、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管等各部门的职责边界,形成监管合力。在考核评价方面,可将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文明施工考核、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奖惩和退出机制。还需建立健全“谁产生、谁付费”的市场化收费机制,为治理体系的可持续运行提供经济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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