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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14 21:41:39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许可、延续、变更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职责)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资质统一监管,制定配套政策;
  • 设区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资质初审及动态核查;
  • 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联合行业部门审批特定资质(如水利水电总承包二级等)。
  •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资质序列)

    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按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类别及等级。

    第五条(申请材料)

    企业需提交:

    1. 资质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2. 企业资产、技术人员、工程业绩证明;

    3. 技术装备及社保缴纳凭证;

    4. 信用评价报告(基准分75分以上)。

    第三章 审批与许可

    第六条(审批权限)

  •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铁路工程二级资质由住建部许可;
  • 省内二级资质及通信工程三级资质由省厅许可;
  • 雄安新区试点审批权覆盖15项特定资质。
  • 第七条(审批流程)

    1. 企业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2. 初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

    3. 许可机关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 证书延续与动态监管

    第八条(延续要求)

  • D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需申请延续,逾期自动失效;
  • 延续时需提交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证明及信用评价结果。
  • 第九条(信用联动)

  • 信用评价低于60分的企业限制资质升级;
  • 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的实施一票否决。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冲突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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