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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劳务资质增项办理条件的通知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08 15:32:2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建筑劳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增项办理条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背景与目的

本次调整旨在适应建筑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精简行政审批环节,降低企业制度易成本。通过优化资质许可条件,引导企业将发展重心转向提升专业作业技能和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推动建筑劳务作业向专业化、企业化方向转变。这一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

二、具体调整内容

(一)简化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劳务资质增项时,无需再提供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改为由审批部门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申报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在线核查。企业需确保其人员信息在平台中真实、有效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二)放宽技术负责人要求

取消了对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工程技术类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的要求。调整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建筑工程相关领域工作经历,并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企业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

(三)优化现场管理人员配置

不再统一要求企业必须配备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多名特定岗位的现场管理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规模、专业特点和实际管理需要,自主合理配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并向审批部门提交人员配置方案说明。

(四)强化企业信用承诺

推行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企业在提交申请时,需对申报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将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核查,对违反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实施与监管要求

(一)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加强动态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对已取得劳务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核查等方式,重点检查企业实际运营情况与资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三)建立信用档案

建立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在资质申请、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明确法律责任

企业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资质许可机关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予以警告,处以罚款,申请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四、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资质条件调整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要求,确保调整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贯和指导服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特此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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