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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06 20: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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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动态管理。动态管理包括资质审批、核查、整改及结果应用等环节。

第三条遵循"宽进、严管、重罚"原则,通过常态化动态核查,实现资质管理与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联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 资质条件与申请

第五条企业申请安防工程资质,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人员、设备、业绩等标准。其中,注册人员(如建造师)需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人数要求,且所有人员应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3个月。

第六条资质审批实行分级负责。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资质事项,市(州)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非本级许可业务,确保审批尺度统一。

第七条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需在审批后接受重点核查。

第三章 动态核查机制

第八条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开展动态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 (一)企业资质条件维持情况;
  • (二)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资等行为;
  • (三)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 (四)资质申请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 第九条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 (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的企业;
  •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 (三)注册人员频繁变更(如一年内变更单位2次及以上)的企业;
  • (四)投诉举报多或有失信记录的企业。
  • 第十条核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重点企业可增加核查频次。核查可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平台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核查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对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由核查部门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第十二条被标注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核查部门在1个月内复核;复核通过的,取消标注;仍未通过的,集中公示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十三条被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资质许可事项,并对其承揽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大安全事故等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撤销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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