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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防二级资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06 16: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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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消防二级资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在适当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消防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安全制度。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5.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6.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7.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8. 施工项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1.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九条企业应对承接的消防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在施工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针对性防范措施。

第四章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为自身办公、经营场所配置完善的建筑消防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企业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至少每十二个月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完整保存检测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并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三条严禁任何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行为。单位及个人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企业应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建立巡查记录。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进行重点巡查。

第十五条企业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六条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检查中指出的火灾隐患和问题,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演练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十八条企业应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再培训。特殊工种人员需定期复训。

第十九条企业应结合自身火灾风险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根据需要,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定期开展训练和演练。

第七章 资金保障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保障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并专门用于安全设施配置与更新、安全培训、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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