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建筑工程中三角支撑支架的安全、可靠与高效应用,本规范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国家政策精神制定,旨在建立一套涵盖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技术与管理标准。规范的编制紧密结合了当前建筑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工艺、推广绿色安全建造技术的宏观导向。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中,采用承插型盘扣式等标准化、模数化构配件体系的三角支撑支架工程。
2. 材料与构配件质量管控
三角支撑支架(亦称侧边悬挑三角形桁架)的构配件质量是保障架体安全的基础。所有进场材料,包括立杆、水平杆、斜杆(剪刀撑)、可调底座及顶托、三角架体本身,必须符合《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2016)等产品标准的要求。规范明确要求,构配件应由专业生产厂家配套提供,严禁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产品交叉混用,以杜绝因兼容性问题导致的结构隐患。对材料和构配件的进场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等单位进行,并按规定在现场监理人员见证下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于采用热浸镀锌工艺的杆件,必须确保镀层均匀、无锈蚀,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坚决责令退场并做好记录。此举从源头上落实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等文件对落后、不合格产品的限制要求。
3. 设计计算与专项方案
三角支撑支架必须进行专项设计。设计计算应依据《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及《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等现行标准执行。设计内容必须包括完整的受力验算,确保在各种荷载组合(如混凝土压力、作业荷载等)下,架体的稳定性与承载力满足要求。例如,通过有限元模型模拟分析,立杆最大应力值应低于规范规定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如Q355钢材),三角架处杆件应力亦需满足相应钢材(如Q235)的强度要求。当支撑架高宽比超限或用于特殊工况时,设计应考虑增设连墙件、抛撑、缆风绳等加固措施,并验证其有效性。所有设计内容必须编制成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后实施。
4. 构造与搭设技术要求
搭设施工必须严格遵循设计及规范构造要求。基础处理至关重要。立柱落在土基地面时,底座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小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木垫板或仰铺12号以上槽钢;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立柱基础应设置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垫层。底层水平杆(扫地杆)中心线距离可调底座底板不应大于550mm。架体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足够的竖向与水平斜杆(或剪刀撑),这是保证架体整体稳定性的关键构造措施。三角架作为侧向悬挑构件,其一侧应扣插在立杆连接盘外侧,底部与立杆压合牢固。规范明确禁止将支撑架与作业架相互固定,以防止荷载传递路径混乱引发风险。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杆步距应不大于1.5米。在多层连续施工时,上下层独立钢支柱宜对准,以利于荷载传递,减少楼层的附加应力。
5. 施工过程管理与验收
施工过程需强化全程管控。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严禁与传统的钢管扣件支模架混搭使用。施工、监理单位应履行检查职责,对未按规范和方案要求搭设的部位,必须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进入后续工序。对于预制装配式结构中的临时支撑系统(包括用于墙板、柱的临时斜撑),其设置位置、数量(如墙板临时斜撑不宜少于2道)、连接方式(如通过预埋件铰接)及受力点高度(如上斜撑点距板底不宜小于板高的2/3)均需符合《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 300-2013)等专门规定。验收环节是交付使用的最后关口。验收应依据专项方案及相关规范逐项核查,重点关注架体构造、连接紧固度、斜杆设置、基础沉降及荷载试验(如需要)等。只有通过各方责任主体联合验收合格的支撑架,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6. 安全监督与长效治理
建立健全长效安全监督机制是规范落地的重要保障。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双随机”检查与信息化安全监管平台,加大对三角支撑支架等危大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检查重点包括:现场使用的构配件规格、材质及防腐处理是否达标,斜杆等关键杆件是否按设计设置,是否存在杆件锈蚀、变形等隐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单位举一反三,彻底整改,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通过政策引导与严格执法双管齐下,如《杭州市关于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的通知》所示,能够从市场端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旧式钢管扣件体系,推动先进、安全的支撑体系技术广泛应用,从根本上提升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