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密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涉密工程,是指建(构)筑物涉及一项或多项保密要点,且该保密要点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采购密不可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涉密工程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单位可承担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工程总承包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工程总承包业务。
第四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工程总承包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涉密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经营状况良好;
(二)具有与所承担涉密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具备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和可靠的保密技术防护措施;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申请甲级资质的企业,除满足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
(一)近三年内承担过至少一项机密级以上涉密工程项目;
(二)建立专门的保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
(三)通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保密检查评估。
第七条申请乙级资质的企业,除满足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
(一)近三年内承担过至少一项秘密级以上涉密工程项目;
(二)建立完善的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保密管理职责。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企业申请涉密工程总承包资质,应当向注册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密工程总承包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四)保密管理制度文件;
(五)主要技术人员保密培训合格证明;
(六)承担涉密工程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组织现场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现场审查应当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保密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涉密场所、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涉密人员管理及教育培训情况。
第十一条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涉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资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涉密工程总承包业务;
(二)定期开展保密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三)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资质单位信用档案,记录资质使用、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四条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接涉密工程的;
(二)发生泄密事件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四)转包、违法分包涉密工程的。
第十五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涉密工程总承包资质管理专家库,为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