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管理,提高消防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促进消防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企事业单位消防从业人员、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等对象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竞赛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专业特色,注重实操能力。
第四条市消防救援总队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竞赛的综合协调、标准制定、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竞赛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市级竞赛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组织,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二)区级竞赛由各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
(三)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内部竞赛。
第六条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组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竞赛实施方案、竞赛规则和评分标准;
(二)组建裁判员、专家和技术保障团队;
(三)协调竞赛场地、设备和经费保障;
(四)处理竞赛期间的争议和投诉;
(五)发布竞赛结果和表彰决定。
第三章 竞赛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竞赛项目设置应紧密结合消防工作实际需要,重点考察参赛人员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置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九条竞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消防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
(三)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使用;
(四)应急疏散与急救技能;
(五)消防监督管理实务。
第十条竞赛形式分为理论知识竞赛和技能操作竞赛两部分:
(一)理论知识竞赛采用闭卷笔试或机考方式;
(二)技能操作竞赛通过现场实操考核进行。
第四章 参赛人员与裁判员
第十一条参赛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从事消防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技能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竞赛活动。
第十二条裁判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二)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熟悉竞赛规则和裁判工作;
(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实行裁判员回避制度。裁判员与参赛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竞赛组织实施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一)制定竞赛实施方案;
(二)发布竞赛通知;
(三)组织报名审核;
(四)开展赛前培训;
(五)组织实施竞赛;
(六)进行成绩评定;
(七)公布竞赛结果。
第十五条竞赛组委会应在竞赛开始30日前公布竞赛方案,包括竞赛项目、参赛条件、竞赛标准、评分办法等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参赛人员对竞赛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向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诉,组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七条对在竞赛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团体给予相应奖励:
(一)获得市级竞赛前三名的选手,由市消防救援总队授予相应荣誉证书;
(二)符合条件的优秀选手,可按程序推荐申报相关荣誉称号;
(三)竞赛成绩可作为消防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对在竞赛组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竞赛组委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医疗救护力量,确保竞赛全过程安全有序。
第二十条参赛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现场安全管理。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