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劳务分包安全管理活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大工程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建设单位牵头、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 各方安全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施工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
(二)按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三)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四)支付为保证安全生产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其在劳务分包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承揽相应危大工程的资质与能力;
(二)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向劳务分包单位提供合格的作业环境及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现场统一协调管理;
(四)在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前,对其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其清楚了解危大工程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第六条劳务分包单位应承担其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配备足额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对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章 过程监督与控制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劳务分包单位应参与方案讨论,并提出针对性意见。
第八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核和论证。
第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含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符合项目实际的危大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劳务分包单位应熟悉预案内容,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第十三条发生危大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对于在危大工程劳务分包安全管理中未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