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桥梁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桥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3号)及《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鄂建文〔2019〕23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本省桥梁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桥梁工程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活动。桥梁工程资质动态监管是指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核实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督行为。
第三条桥梁工程资质动态监管遵循“宽进、严管、重罚”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实行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桥梁工程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统一指导与监督。市、县级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动态监管实施工作,交通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
第二章 监管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监管内容主要围绕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及市场行为等方面,核查其是否持续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对应的桥梁工程资质标准要求。
第六条对桥梁施工企业的核查应包括:
(一)企业净资产是否达标;
(二)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职称、执业资格及桥梁工程业绩要求;
(三)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桥梁、结构专业)、技术工人数量与专业配置;
(四)桥梁施工专用设备(如架桥机、预应力张拉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七条对桥梁工程设计企业的核查应包括:
(一)企业注册资本;
(二)技术负责人及主导专业(桥梁、结构)非注册人员的职称、业绩与数量;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等注册人员数量;
(四)必要的技术装备与固定工作场所。
第八条对桥梁工程监理企业的核查应包括:
(一)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及桥梁工程经验;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的数量。
第九条除资质标准条件外,下列市场行为将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一)发生桥梁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
(五)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六)注册人员频繁变更(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
第三章 监管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动态监管采用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各级住建部门每年按不低于辖区内桥梁工程企业总数20%的比例,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检查对象。省级核查通常在每年8月至12月分批次开展。
(二)日常巡查:结合工程项目现场检查,对参建企业人员到岗履职、设备投入等情况进行抽查。
(三)专项核查:对发生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企业,或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随时启动针对性核查。
第十一条动态监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通知与自查:监管部门提前通知受检企业,企业对照标准开展自查并准备相关资料。
(二)资料提交:企业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提交资产证明、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注册证书、设备清单等核查材料。
(三)实施核查:监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四)结果认定与公示:核查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核查结果及不合格企业名单通过一体化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整改与处理
第十二条对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企业在整改期内不得申请桥梁工程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接新的桥梁工程业务。
第十四条企业应在整改期内,对照核查意见逐项整改,并通过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整改完成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整改期满后,监管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整改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恢复其正常业务活动;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其相应的桥梁工程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