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内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及城市客运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及其承建的所有公路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层级、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或300名(含)以上从业人员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企业应根据项目规模和风险状况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企业应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工程项目合同价足额提取并专项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等投入到位。
第三章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高处作业、基坑工程、脚手架工程、爆破作业、临时用电、大型设备装拆等危险环节,采用线分类法等科学方法进行风险分级,建立风险清单和数据库。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台账管理,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条对辨识出的重大安全风险,企业应制定专项管控方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风险点、管控措施和责任人。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必须通过山西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持证人员每年应完成不少于12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施工现场与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运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DB14/T2923-2023)等地方标准,规范养护作业控制区布设、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及现场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承诺制,强化作业现场交通安全风险管理,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建立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十七条企业应针对公路工程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应自觉接受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分类分级监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未尽事宜,严格执行国家及山西省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