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修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包括改造、重大修理)资质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是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安装、拆卸、维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资质条件与许可
第五条安装拆卸单位申请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许可范围要求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与安装拆卸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施工机具和必要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安装拆卸单位的人员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配备足够数量的机械、电气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定数量的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
(三)配备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电工、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七条维修单位(含改造、重大修理)除满足第五条的基本条件外,其人员配置、技术能力、检测设备等还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资质许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申请单位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安装拆卸单位、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条安装拆卸单位在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一条安装拆卸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使用单位应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对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并在开始施工前向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深圳特检院”)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应依法对安装拆卸单位、维修单位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市场行为及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装拆卸单位、维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或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有关术语的含义:
(一)安装:是指起重机械整体、移位、附着顶升后的重新安装。
(二)维修:是指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及重大修理的活动。
(三)重大修理:是指更换或修理影响起重机械主要性能、安全性能的部件或元器件的活动。
第十七条交通建设工程等专业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其安装、拆卸、维修单位的资质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