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工作。
第三条资质动态考核遵循"宽进、严管、重罚"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省资质动态考核政策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省级许可资质的动态考核;
(三)督查市、县两级住建部门的资质动态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省级资质动态考核工作部署;
(二)组织开展本级许可资质的动态考核;
(三)建立和完善辖区内建设工程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考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情况:核查企业上年度或当期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
(三)技术装备:是否配备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技术装备。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资产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考核内容包括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是否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第九条人员考核标准:
(一)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二)一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三)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不实行累加考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考核时间安排:省级资质动态考核每年8月至12月分2批次开展;市、县级住建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核时间。
第十一条考核范围确定遵循重点监管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原则,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第十二条考核方式包括:
(一)定期检查:各级住建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内企业按固定周期实施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企业比例不应少于20%;
(二)日常巡查:针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的不定期检查;
(三)专项核查:针对特定问题或特定类型企业开展的专门检查。
第十三条被核查企业应通过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核查资料,包括企业资产证明、人员资格证书、技术装备清单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结果处理与运用
第十四条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第十六条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实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第十八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将资质动态考核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一体化平台对外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