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白蚁防治服务市场,加强对白蚁防治资质证书的管理,保障防治工程质量,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及《深圳市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从事白蚁防治服务的机构。所有在本市承接白蚁预防和灭治工程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并合规使用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第三条白蚁防治资质证书是企业从事白蚁防治服务活动的资格证明,其管理遵循依法审批、动态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证书的申请与核发
第四条申请白蚁防治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白蚁防治业务;
(二)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药品存放仓库;
(三)配备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涵盖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领域,且每项专业至少1人;
(四)建立完善的白蚁保治基金管理制度、施工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五条资质证书的申报流程主要包括:
(一)条件自查与准备:企业需对照申报条件,准备工商营业执照、固定场所证明、技术人员劳动合同与资格证书等材料;
(二)提交申请:填写《白蚁防治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全套申请资料;
(三)现场审核: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办公场所、仓储设施、技术设备及人员资质进行现场核查;
(四)证书核发: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第三章 资质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白蚁防治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应主动向建设单位出示有效的资质证书。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与具备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七条白蚁预防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定期回访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实行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白蚁防治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应向深圳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提交《深圳市白蚁防治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等资料进行备案,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协会在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章”。
第九条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防治单位需汇集施工方案、施工记录、药物“三证”资料及各方盖章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向协会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加盖“工程验收备案章”。未进行合同备案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资质证书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或转让。证书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从业规范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严格遵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严格按照国家与地方颁布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在防治工作中,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并建立严格的药剂进出领料制度,确保药剂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组织技术交流与培训等方式,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条件、经营活动及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违反相关规定或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深圳市白蚁防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