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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标工程单位资质动态监管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20 18: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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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依据与总体原则

江苏省对招标工程单位的资质监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监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旨在通过动态监管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对象与职责分工

(一)监管对象

监管对象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市内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二)职责分工

  • 省级层面: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评管理,制定考评标准并建立信息库。
  • 地方层面:各设区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考评和监督管理。
  • 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三、动态核查内容与评分体系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核查采用百分制评分,按季度公布分数和信用等级,具体构成如下:

    1. 基本能力(50分)

  • 营业执照(15分):核查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 专职人员(15分):根据专职人员数量和注册执业资格情况计分,专职人员不足5人不得分。
  • 执业能力(5分):以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知识考核成绩为依据。
  • 代理项目一次性通过率(15分):根据12个月内完成的代理项目一次性通过率情况确定得分。
  • 2. 监管得分(40分)

    包括日常核查得分和市级核查得分,其中日常核查得分以完成标段的“一标一评”结果为准。

    3.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各5分)

    良好行为的有效期为24个月,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扣分。

    四、资质动态监管的具体要求

    (一)信息归集与更新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核查系统”中完成信息归集,包括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和代理合同等信息。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在10日内更新。

    (二)核查实施与结果应用

    1.核查频率:动态核查工作按季度开展,各代理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核查材料。

    2.资质不合格处理: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3.评标阶段核查: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查验中标候选人的资质动态监管情况,不合格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三)联合体投标规定

    对于联合体投标,共同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五、信用管理与奖惩措施

    (一)信用体系建设

    本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和个人的信用管理,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公布、共享和联合惩戒。

    (二)监督检查机制

    1.双随机抽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抽查工作。

    2.问题处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可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组织资深专家评审或召开听证会。

    六、电子化与信息化监管

    江苏省推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和依托电子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七、地区特色做法

    各地市在省级统一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

  • 苏州市: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动态核查,建立详细的评分标准。
  • 南京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档案。
  • 连云港市:要求建筑业企业参加投标前自觉查验资质动态监管情况,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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