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性规定
1. 测绘活动的法律定义
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公共设施测绘作为测绘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适用于该定义范畴。
2.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资质申请与审批规范
1. 审批权限划分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与证书发放。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2. 业务范围限定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亦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公共设施测绘涉及的城市规划、交通管网、水利工程等专项测量,均需在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
三、技术标准与质量管理
1. 测绘基准与系统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 质量保证体系
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测绘质量管理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四、成果管理与安全要求
1. 测绘成果汇交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完成后,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2. 地理信息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应用中,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地理信息生产单位应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实行可追溯管理。
五、地方性法规补充
1. 地方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地方政府应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
2. 特别规定
江西省要求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湖南省明确智能网联汽车等设备采集空间位置信息属于测绘活动,适用测绘管理条例。
六、法律责任条款
1. 违法情形认定
对无资质测绘、超越资质范围测绘、测绘成果泄密、问题地图传播等行为,测绘法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执法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健全测绘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并依法处理接到的投诉举报。
七、特殊领域适用规则
1. 外国组织准入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在中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需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且应与中方部门或单位合作进行,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2. 新兴技术监管
使用智能网联汽车及其他安装空间位置传感器的设备进行地理信息采集,属于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