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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18 13:31:59

https://jian-housekeeper.oss-cn-beijing.aliyuncs.com/news/bannerImage/530541.jpg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强化消防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消防工程的质量监督与安全责任追究,涵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监管原则)

实行"终身责任制+信用惩戒"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担责、谁审批谁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可追溯体系。

第二章 责任主体界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负总责,应严格履行:

  • 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
  • 严禁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
  • 组织竣工验收并归档资料。
  • 第五条(参建单位连带责任)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各自承包范围承担质量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对检测评估结果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质量监管措施

    第六条(过程管控)

    1.设计阶段:实行消防设计专篇审查制度,重大工程需专家论证;

    2.施工阶段:关键节点须经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验,隐蔽工程留存影像资料;

    3.验收阶段: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并公示。

    第七条(信用监管)

    纳入《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评价体系,对失信主体实施:

  • A级(守信):优先办理行政许可;
  • D级(严重失信):限制市场准入并公示2年。
  •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条(行政处罚)

    对下列行为处以工程合同额1%-3%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 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
  • 降低施工质量标准;
  •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第九条(刑事衔接)

    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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