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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15 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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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砌体工程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资质评审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与客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砌体工程检测专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砌体工程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以及专家履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砌体工程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主要用于砌体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及重新核定等评审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业覆盖、利益回避、随机抽取、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五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工作,根据砌体工程检测的专业需求,确定专家入选条件和遴选程序。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平公正;

(二)熟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砌体工程检测或相关技术工作累计10年以上,或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累计10年以上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加入专家库,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选取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予以公告并纳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重新申请。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九条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砌体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评审工作;

(二)根据评审需要,查阅检测机构的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

(三)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四)按有关规定获得劳务报酬;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过程及结果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出具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当与受评审检测机构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参加相关培训与考核,不断提升专业能力;

(四)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长负责统筹评审工作,分配任务,协调分歧,跟踪整改,并汇总报送评审材料。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资质审批机关在组织评审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审组,并确保评审组由2名及以上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应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评审机构,评审时间一般为1至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续聘或调整。

第十五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出专家库:

(一)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

(二)未通过定期考核或培训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或重大过失的;

(四)本人申请退出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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