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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资质管理的通知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11 14:12:17

https://jian-housekeeper.oss-cn-beijing.aliyuncs.com/news/bannerImage/510648.jpg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要求,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现全国数据互联共享

自2024年6月1日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通过“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实现数据部省交换共享。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必须查询申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申报与审批状态,严禁已获资质或正处于申报阶段的企业在异地重复申报。资质签发、延续、变更或撤销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部省数据接口推送信息至部级系统,确保动态监管无死角。

二、规范业绩信息补录与登记管理

(一)存量业绩补录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组织从业企业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近10年内已竣(交)工养护工程业绩的补录。补录信息需包含项目实施年份、具体地点(精确到市、县)、路线编号及养护类别等要素,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全国统一编码。例如:“2023-370100-G2-XF-0001”代表2023年山东省济南市G2京沪高速修复养护工程。对于此前误录入其他系统的业绩,需删除后重新在资质管理模块填报审核。

(二)新增业绩登记机制

对2025年1月1日及之后竣(交)工的养护项目,实施“竣(交)工后30日内”登记制度。从业企业须通过系统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及关键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信息,经建设单位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三、优化资质许可服务流程

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推动资质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各省级部门需简化申报材料流转环节,明确市、县两级初审与省级终审的权责分工。企业提交电子材料(如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书等)时,需按PDF格式分类上传至对应模块,提升审批效率与透明度。

四、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对虚构业绩、重复申报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鼓励通过系统公示、信用评价等手段构建市场自律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附件:

1.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业绩申报审核表(参考样式)

2. 部级系统模块建设单位注册申请表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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