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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公路工程资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3-10 2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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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酒泉市公路工程资质监督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市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酒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公路工程包括本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等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资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酒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局、市交通质监站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资质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级有关公路工程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二)制定本市公路工程资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和信用评价工作;

(五)依法查处资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资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七条市交通质监站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章 资质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取得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资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单位资质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从业单位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四)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行为;

(五)从业单位信用状况和市场行为。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等从业单位实行信用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四条资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资质证书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核查从业人员资格和数量;

(三)检查技术装备和试验检测条件;

(四)调查了解工程业绩和市场行为;

(五)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市交通质监站应当对在建公路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生产、人员履约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从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市交通质监站负责对全市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提供虚假资质材料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酒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公路工程资质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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