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强建筑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各类企业的动态监管工作。
第三条资质动态监管遵循"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公开公正,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监管对象包括:
(一)注册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各类企业;
(二)在海南省开展经营活动并有承建项目的省外入琼建筑业企业。
第五条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在资质申办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已取得资质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专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净资产、厂房面积、技术装备等指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四)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
第三章 监管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资质动态监管采取以下方式结合进行:
(一)审批后资质核查:对以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筑企业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信息后3个月内完成核查;
(二)常态化动态核查:每年按照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方式分批次开展抽查,市县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现有企业数的20%;
(三)差异化监管: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核查,对A等级企业免予核查,对B、C、D等级企业按比例抽查,对E等级企业全部核查。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1. 一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
2. 有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 在资质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4. 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5.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6.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最低级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7. 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的。
第八条核查工作以网上核查为主,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网上核查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相关信息为基础,实地核查可到企业办公现场或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进行。
第九条实地核查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告知核查时间、内容和需要准备的材料。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四章 结果处理与应用
第十条对核查发现问题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其3个月内完成整改;
(二)标注资质异常:逾期未整改或经复核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全国平台集中公示;
(三)撤销资质许可:对存在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许可;
(四)行政处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异常状态存续期间不得申请办理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资质许可事项,不得参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企业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核查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