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资质管理,提升矿山行业整体水平,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现就加强矿山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管理目标
矿山企业资质是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资质管理的重要性,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实现矿山企业“合规运营、安全开采、绿色发展”为管理目标,切实将资质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各地需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规划与产业发展实际,明确资质管理的重点任务和实施路径,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资质准入,完善审批机制
(一)明确资质标准。各地应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矿山企业在资金能力、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水平、安全管理体系及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具体准入标准,确保标准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二)优化审批流程。推行资质申请、审核、公示、发证的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审查机制,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关键环节的资质条件,加强联合审查,确保审批质量。
(三)强化动态核查。对新设矿山企业,要严格按标准审批;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要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动态核查机制,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条件,以及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治理等法定义务的情况。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一)实施差异化监管。根据矿山企业的信用状况、安全生产记录、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环保绩效等因素,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二)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在生产经营中不再符合资质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推动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矿山企业资质许可、变更、注销、处罚等信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和媒体对矿山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形成监管合力。
四、提升服务效能,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指导与服务。主动为矿山企业提供资质管理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并满足资质要求。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提升综合实力,达到更高资质水平。
(二)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将矿山企业资质管理与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紧密结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强化信息化支撑。加快推进矿山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实现资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为精准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技术保障。
五、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资质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注重部门协同。加强与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动矿山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加强矿山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提高企业的合规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