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审批期限(核心规定):
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57条-第67条)规定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行政许可,但《劳动合同法》本身并未直接规定行政许可的具体审批期限。
配套规定:具体的审批期限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中。
具体期限:《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负责审批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资质的行政机关(通常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如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经负责人批准,最长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即总计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针对用工单位审核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期限: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规定解读:
该条款明确要求用工单位(也就是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必须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前,对提供派遣服务的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主要是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这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均未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完成这项资质审核的具体时间期限(例如必须在多少天内完成)。
实践要求:这项审查义务应当在用工单位决定使用某家劳务派遣公司并与之签订派遣协议之前完成。用工单位必须确保签约时以及整个派遣期间,该派遣公司是持有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主体。
未履行义务的后果:如果用工单位未尽到审查义务,使用了不具备资质的“假派遣”机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或用工单位自身权益受损,用工单位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可能被视为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对于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机关审批派遣公司):法定审批期限是20个工作日,最长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2.对于用工单位审核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用工单位核查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法》第59条强制要求用工单位必须履行此项审查义务,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审核完成时限。该审查应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之前完成,以确保派遣单位的合法性。用工单位需要主动、及时地完成此项审查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如许可证复印件)备查。
简单来说:
政府部门审批一个公司能否做劳务派遣业务:20天(最长30天)(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个公司(用工单位)在决定使用某家劳务派遣公司前检查这家公司有没有合法资质:法律没规定具体几天内必须查完,但必须在使用前查清楚并确保其合法有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