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湘潭市设计资质专用章(以下简称“资质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维护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文件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资质专用章的刻制、使用、保管、缴销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资质专用章是企业承担设计业务、出具正式设计文件的法定凭证,其使用与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责任清晰、流程规范、安全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资质专用章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设计企业资质专用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质专用章的刻制与备案
第五条设计企业首次申领资质专用章,应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专用章刻制申请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资质专用章应由市公安局指定刻章单位统一刻制,样式、规格需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并刊刻性识别编号。
第七条资质专用章刻制完成后,企业应在领取后15个工作日内,将印模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备案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资质专用章的使用
第八条资质专用章仅限用于与本企业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相符的设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计合同、协议;
(二)设计方案、设计说明书、计算书;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各专业图纸);
(四)设计变更文件;
(五)其他需加盖资质专用章的设计成果文件。
第九条下列文件不得加盖资质专用章:
(一)非设计业务活动的常规行政公文、财务票据;
(二)与企业设计资质范围不符的设计文件;
(三)未经内部审核、校对、审批的设计成果;
(四)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资质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企业应建立用章审批单,注明用章事由、文件名称、使用人、审批人等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严禁出租、出借、转让、冒用资质专用章;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及其他未生效文件上加盖资质专用章。
第四章 资质专用章的保管与缴销
第十二条企业应指定专人(印章管理员)负责资质专用章的日常保管,并设置专用保险柜存放。印章管理员离职或岗位变动时,应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资质专用章原则上不得带离企业办公场所。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带使用的,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由印章管理员全程监印,并记录外带事由、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企业资质证书被注销、吊销,或企业解散、破产的,应在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资质专用章缴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资质专用章遗失、被盗或损毁的,企业应立即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公安机关报告,按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对设计企业资质专用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刻制、使用资质专用章;
(二)超范围使用资质专用章或出具虚假设计文件;
(三)转借、盗用、冒用资质专用章;
(四)因保管不善导致资质专用章被滥用、伪造。
第十八条企业对资质专用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可能被暂停或撤销其设计资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