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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设计资质动态监管实施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27 18: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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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电力设计市场秩序,强化资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力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涵盖火电、水电、新能源及电网工程等设计领域。

第三条(监管原则)

坚持"信用分级、动态调整、问题导向、协同联动"原则,建立"企业自查+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的立体化监管机制。

第二章 监管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核心指标)

1.资质条件保持性:技术人员配备、业绩真实性、设备资产等是否符合许可等级标准;

2.质量安全管控: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是否建立质量追溯体系;

3.信用履约:是否存在虚假承诺、违规分包等失信行为。

第五条(记分规则)

参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设置A类(资质条件)、B类(质量安全)、C类(市场行为)三类记分项,单次记分分值1-12分,年度累计超20分启动专项整改。

第三章 监管程序

第六条(实施主体)

由福建能源监管办牵头,联合省发改委、住建厅成立电力设计资质监管专班。

第七条(工作流程)

1.信息归集:每季度通过国家能源资质系统、省公共信用平台抓取企业变更信息;

2.分类处置:对信用优良企业减少抽查频次,对告知承诺制取得资质企业实施100%核查;

3.闭环管理:发现问题后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依法降级或注销资质。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奖惩机制)

  • 连续三年无扣分企业享受"绿色通道"待遇;
  • 存在虚假材料的,2年内禁止采用告知承诺制申办资质;
  • 重大违规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公示于信用福建平台。
  • 第九条(动态公开)

    监管结果每月更新至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官网"通知公告"专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福建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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