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淇县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具备的从事建筑活动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工程业绩等综合能力水平。
第四条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六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住建局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前款所列资质的许可程序,由县住建局依法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申请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县住建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五)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七)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八)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九)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十)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
(十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企业可在取得资质后办理);
(十二)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县住建局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九条县住建局对受理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在淇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县住建局官方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自核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制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的信用状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三条县住建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可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建局应当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县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