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促进企业持续满足资质标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管工作。
第三条资质动态监管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分级负责、动态预警”原则,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动态监管核心内容包括: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重点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安全资金投入、危大工程管控等;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性,包括技术负责人业绩、注册人员、技术装备等;企业市场行为规范性,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绩效,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实施联动监管。第五条监管主要方式:
1.线上动态核查:通过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对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数据比对与智能预警。
2.现场监督检查:将资质动态核查与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结合,对预警企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管。
3.专项复核机制: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反馈结果。
第三章 监管程序
第六条信息采集与预警:
企业需按时在监管平台更新资质、人员、业绩等信息;系统自动识别信息异常(如人员重复注册、业绩不实)并生成预警,推送至属地主管部门。第七条核查启动:
对预警企业、投诉举报企业、事故责任企业,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动态核查;核查可采取线上审查、现场查验或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方式。第八条结果处理:
1.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
2.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核发施工许可;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或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由属地部门报请省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信用惩戒: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与招投标、评优评先等挂钩。
第四章 联动机制
第九条资质监管与安全生产许可联动:
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结果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重要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的,同步暂停其资质申请与承揽业务资格。第十条资质监管与标准化考评联动:
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纳入企业资质监管评价体系,考评不合格的项目所在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十一条监理报告制度协同:
监理企业需通过监理月报、急报向监管部门反馈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资质条件执行情况,形成监管闭环。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