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遵循统一监管、分类许可、动态核查的原则,确保企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施工活动。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资质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资质序列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按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与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承接总承包企业分包或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专门承接劳务作业。管理体制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资质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配合实施相关资质类别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质管理工作,同级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申请条件
企业需满足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核心条件。具体包括:
1.资产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符合资质标准;
2.人员配置: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及职称达标;
3.业绩证明:已完成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文件等;
4.技术装备:具备与资质等级匹配的机械设备及检测手段。
申请材料
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技术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代表工程业绩材料(新申请除外)。审批程序
1.受理机关: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审查时限:初审机关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省级主管部门;
3.资质颁发:审查合格后,由许可机关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公示公告: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动态核查机制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开展动态核查,重点检查:
资产与主要人员变动情况;工程业绩真实性;市场行为合规性。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证书变更与延续
变更事项: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等变更,应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60日,企业需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包括近三年统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跨区经营备案
企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跨省承揽工程,需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违规情形与处罚
无资质施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超资质承揽工程:警告、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材料造假: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体系建设
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管理与信用评价结合,记录不良行为并公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质升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