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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资质土建工程结算审计中常见争议点有哪些?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25 10: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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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结算审计是项目闭环的关键环节,尤其对于一级资质土建工程,其规模大、周期长、技术复杂,结算审计中的争议往往更为集中和尖锐。这些争议不仅影响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经济利益,更关乎合同的严肃性与行业的规范性。本文旨在梳理一级资质土建工程结算审计中的常见争议点,并结合相关规范与实务,探讨其破解之道。

一、合同条款模糊引发的结算依据之争

合同是结算的基石,但条款的模糊性往往是争议的源头。最常见的问题集中于“结算范围”与“结算节点”的定义。例如,合同中常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但对于“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承包范围内的单项工程验收,还是指整个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双方极易产生分歧。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施工方已完成合同内工作,却因整体项目未竣工而被发包方以“结算时机不成熟”为由拖延付款。

规范指引与破解思路: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不明时,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或国家标准确定。在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中,进一步强调了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建议在签约时,对关键术语如“竣工”、“结算范围”采用“定义+举例”的方式进行锁定,并明确约定不同情形下的结算触发条件,避免后续理解歧义。

二、工程量核定与虚增的“拉锯战”

工程量的准确核算是结算审计的核心,也是争议的高发区。争议主要来自两方面:

1.工程量虚增:施工单位可能通过夸大结构构件尺寸、重复计算交叉作业量、虚报隐蔽工程体量等方式多计价款。例如,在土方工程中,开挖与回填量是最易被夸大的指标之一。

2.核定依据不足:对于隐蔽工程,若缺乏经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三方签字确认的详细记录,仅凭施工日记结算,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然受到审计方的质疑。施工图与竣工图不一致、设计变更手续不全,也会导致工程量计算口径混乱。

数据支撑与审计重点:审计时,应重点核对施工合同、原始预算、全套设计图纸及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施工签证、竣工图等资料的完整性与一致性。对于工程量,特别是土建工程,审计人员需详细阅读建筑“三大图”(平面、立面、剖面),厘清房屋内外高差、层高变化、构配件设置等细节,防止重复或漏算。根据业内实践,工程量争议常常占到结算纠纷的30%以上,凸显了过程资料管理的重要性。

三、单价与计价依据的“套用博弈”

单价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总价,此环节的争议主要体现在:

1.高套定额与违规调差:将低标准工艺套用高标准定额子目、擅自提高人工、机械消耗量系数、对定额中已包含的辅材进行单独计价等是常见手段。例如,有案例将挖土方已按定额计价后,又将挖掘机台班单独列项计算,属于重复计费。

2.材料价格争议:尤其是主要建筑材料,合同约定调价机制不明确时争议巨大。例如,某装修改造项目,招标清单描述为特定规格地毯,但现场铺设材质不同,施工单位按投标高价结算,审计方则根据市场询价或采购合同价审核,最终以采购合同价为准,核减了费用。

3.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当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不一致时,应以何者为准?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明确了优先级: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 >施工图纸 >技术规范。若清单描述错误,通常按“不利于提供方”(一般为招标人)的原则解释。

政策与标准引用:计价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计价模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于材料调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调差公式和官方发布的价格信息(如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指数)执行。国家政策鼓励对未列暂估价的专业工程采用“三方比价”或“联合采购”模式确定价格,以体现市场公平。

四、工程变更与签证的“效力困局”

工程变更是常态,但变更签证的管理不善是结算审计的重大风险点。争议焦点包括:

1.签证程序与内容瑕疵:签证单缺少规范的申报、审核、确认流程;签证内容笼统(如只写“情况属实”),未明确工程部位、具体工程量、工艺标准及单价;签证时间与施工进度不符,存在“倒签”嫌疑。

2.口头变更与事后补签:施工过程中大量的口头指令若未及时转化为书面签证,结算时其相关费用很难得到审计认可。

3.“以审计为准”条款的滥用:发包方可能在签证单上加注“单价待审计确认”等字样,试图将价格决定权后置,给结算带来不确定性。

合规性审查要点:有效的签证必须具备完整的书面形式、明确的量化数据和规范的审批流程。审计时,需将签证内容与施工组织设计、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甚至现场影像资料进行交叉验证。对于重大变更,应追溯其对应的施工记录和参与人员证言,以核实其真实性与合理性。

五、结算程序与审计时限的“拖延战术”

合同约定“以财政审计为准”或“以发包方内部审计为准”的条款,在实践中可能成为拖延结算付款的工具。审计过程漫长,动辄数年,严重挤压施工方的资金流。

法律与实践对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施工方提供了救济途径。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但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迟迟未出具审计报告,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或请求法院按照送审价等证据来认定工程价款。为防范此风险,可在合同中增设“审计双时限”条款,例如约定“送审后18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逾期未完成则视为认可送审价”。2024版标准也强调,财政评审应介入“过程结算”,以减少竣工后结算的堆积和拖延。

一级资质土建工程的结算审计争议,根源在于合同先天的模糊性、过程管理的松散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化解争议的关键,在于前期合同的严谨、过程资料的规范、计价依据的统一以及结算程序的透明。无论是建设方还是施工方,唯有提升合规意识,加强精细化管理,并善用国家标准与政策工具,才能在复杂的结算审计中厘清权责,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推动项目顺利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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