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动态考核管理,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行业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已取得三级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旨在通过周期性考核评价,促进企业保持并提升专业能力。
第三条动态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公正透明:统一评价标准,公开考核程序动态管理:建立考核周期,实施分级处置量化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细化考核指标持续改进:强化结果应用,推动质量提升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省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三级资质动态考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和完善考核标准体系组建考核专家库并组织培训审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发布通报第五条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组建考核组开展实地检查,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考核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园林绿化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行业法规和专业技术标准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七条动态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体系,由基础条件、工程项目质量、养护管理水平、安全生产与诚信经营四部分组成。
第一节 基础条件(30分)
第八条企业资产与设备要求: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5分)拥有修剪机、洒水车等基本设备且运行良好(5分)第九条人员配备应符合: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8分)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需持证上岗(7分)第十条内部管理体系建设: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5分)建立员工培训机制和专业技术档案(5分)第二节 工程项目质量(35分)
第十一条植物种植质量评价:
乔木成活率≥95%,保存率≥94%(8分)灌木及地被植物成活率≥90%(7分)第十二条工程工艺与效果:
植物配置科学合理,符合生态要求(5分)施工工艺规范,种植工序完整(5分)第十三条项目资料完整性:
具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5分)建立工程质量追溯体系(5分)第三节 养护管理水平(25分)
第十四条植物养护效果:
树木生长正常,树形整齐美观(5分)及时修剪内膛枝、徒长枝、病虫枝(5分)草坪覆盖率达90%以上,无明显斑秃(5分)第十五条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5分)采用生物防治为主,规范使用农药(5分)第四节 安全生产与诚信经营(10分)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
近一年无重大安全事故(3分)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2分)第十七条市场行为规范:
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3分)合同履约情况良好,无重大纠纷(2分)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十八条动态考核周期为两年,实行年度抽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考核按以下流程进行:
1.企业自查:收到考核通知后15日内完成自评
2.材料审核:提交资质证书、财务报表、项目合同等资料
3.实地核查:随机抽取2-3个在建或养护项目进行检查
4.综合评定:考核组根据审核和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意见
5.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6.异议处理: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条考核方式包括:
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专项考评以明察为主,专业考评以暗访为主内业与外业并重:外业评定占80%,内业评定占20%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根据考核得分确定等级:
优秀(90分及以上):直接通过考核,优先推荐参评优质工程良好(80-89分):通过考核,保持资质有效合格(70-79分):通过考核,但需提交整改报告不合格(70分以下):给予警告,限期3个月整改第二十二条对考核不合格企业处理:
整改期满后复检仍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建立考核结果联动机制,考核成绩与企业信用评价、招投标资格等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