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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衔接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23 13:15:16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衔接主要体现在责任主体、管控机制和技术标准三个方面:

一、责任主体衔接

1.污染主体责任

  • 矿山企业作为土壤污染的直接责任主体,需承担治理与修复义务(第六条、第四条)。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进一步要求采矿权人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替代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现与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无缝对接。
  • 对于历史遗留矿山,地方政府需履行兜底修复责任(第三条)。
  • 2.部门监管职责

  • 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土壤污染防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山生态修复的统筹协调(、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需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第四条)。
  • 二、风险管控机制衔接

    1.源头预防

  • 新建矿山需在环评阶段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现状调查(第七条),用地污染物超标时须启动详细调查与修复(第八条)。
  • 禁止在生态保护区、水源地等敏感区域新设露天矿山(第七条)。
  • 2.全过程监管

  • 矿山开采中需配套防渗漏设施及监测装置(第九条、第九条)。
  • 建设用地实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矿山关闭后需按名录要求实施修复(、第四章)。
  • 三、技术标准与方案协同

    1.标准统一性

  • 矿区用地需符合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第八条),修复目标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风险管控要求一致(第四章)。
  • 2.方案整合

  •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需与开采设计、水土保持、安全设施等方案同步编制,重大调整需重新报批。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正在制定配套技术指南(、第六条)。
  • 四、保障机制协同

  • 资金保障: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修复(第五章)。
  • 考核问责: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第五条),对履职不力部门实施约谈(第五章)。
  • 根据上面所说,矿山环境治理通过责任主体法定化、风险管控全程化、技术标准统一化三大路径实现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深度衔接。下一步需重点关注省级生态修复方案细则的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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