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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23 09: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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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邵武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邵武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农村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需同步符合《邵阳市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原则。

第三条坚持“属地管理、行业指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原则。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村民委员会(社区)协助开展日常巡查与信息报送。

第四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建房村民对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三)组织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与隐患排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统筹监督人员培训考核,推动监督能力提升。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动态巡查机制,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落实建房公示制度,设立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设计图纸、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协调处理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与纠纷。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工作,重点开展: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及实体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实施重点监控;

(三)建立监督档案,记录监督检查、整改、验收等全过程信息。

第三章 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第八条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符合下列标准:

(一)现场管理:落实无理要求,严格划分施工区域,设置、围栏及水平兜网,防范高空坠物、物体打击等风险;

(二)临边防护: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栏杆及密目式安全立网,洞口作业需采取防坠落措施;

(三)临时用电:配电系统须符合TN-S接零保护及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电线电缆按规定敷设并做绝缘处理;

(四)脚手架搭设: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搭设,确保杆件间距、连墙件设置及基础承载力符合标准。

第九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对钢材、水泥、砂等主要结构建材及混凝土强度实施抽样检测,严禁使用无资质搅拌站供应的混凝土。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手续办理,并通过现场检查核实工程条件。

第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机构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巡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采取停工、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监督机构应参与竣工验收监督,对验收程序、内容及结果进行核查,确保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取消其监督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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