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腐工程专业资质动态管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HNPR—2024—14011)及《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湘潭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腐保温、耐腐蚀材料施工等活动的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
第三条坚持“随机抽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服务发展并重”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二章 核查范围与内容
第一节 核查范围
第四条以下企业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1.常规抽查对象:2024年年底前首次申请、增项或升级防腐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按省级主管部门下发名单的5%比例随机抽取。
2.重点核查对象:
2025年发生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2024年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企业;未按规定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年度统计报表的企业。3.全数核查对象:省级主管部门下发名单中要求100%核查的企业,包括事故责任单位、差别化管理制度适用企业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第二节 核查内容
第五条资质条件核查:
1.企业资产:核查上一年度或当期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2.经营场所与设备:检查企业固定经营场所、厂房及防腐工程专用设备(如喷涂机、除锈设备等)的实际情况。
3.人员配置:
技术负责人:核查其从业年限、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情况;注册人员:检查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或“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可查询性及社保缴纳一致性;技术职称人员及技术工人:核实其证书真实性及社保关联情况。第六条市场行为核查:
1.承包分包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等行为。
2.合同履行:核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及工程款支付与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
3.质量安全责任:抽查在建防腐工程是否落实举牌验收制度、是否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可追溯。
第七条工程业绩核查:
1. 企业申报资质所用业绩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达到B级以上标准,且项目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记录完整。
2. 对非房屋市政类防腐工程业绩,需通过查询相关专业部门或建设单位网站的招投标、竣工验收等信息予以确认。
第三章 核查程序与方式
第八条核查启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年度抽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与执法人员,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企业发出《资质动态核查通知书》。
第九条企业自查与材料提交:
被核查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准备以下材料:
1. 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 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及社保缴纳证明;
3.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 防腐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合同、验收报告等);
5. 市场行为相关文件(承包合同、分包协议、工资支付记录等)。
第十条实地核查与系统比对:
1.现场检查:核查组赴企业经营场所及在建项目现场,核实设备设施、人员在职及工程实体质量。
2.平台核验: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社保系统,交叉比对人员证书、业绩真实性。
第十一条结果认定与处理:
1.合格处理:资质条件及市场行为符合要求的企业,核查结果公示为“合格”。
2.整改处理:对存在部分指标不达标或轻微违规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
3.不合格处理:对资质条件严重不达标、提交虚假材料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撤回资质或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
核查结果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
将核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失信主体实施差别化监管,在招投标、融资支持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四条责任衔接:
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