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行业,年度资质自查不仅是法定的合规要求,更是企业审视自身安全管理体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的重要契机。其中,分包方的现场管理与风险控制,因其涉及多方责任交叉、作业环境复杂,往往成为自查中的重点与难点环节。如何系统性地规范这一环节,是保障电力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核心课题。
一、 自查起点:严把分包商“准入关”与“资质关”
规范管理始于源头筛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在年度自查中,企业必须首先复核所有合作分包商的资质持续有效性。
1.资质审查清单化:自查应依据《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等要求,建立并落实详细的资质审查清单。审查内容至少需包括: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的安全生产业绩证明等,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对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必须确保分包方持有相应等级的有效许可证,严禁将业务发包给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单位。
2.实施动态“准入资格”管理:如南方电网等企业的内部规定所示,对分包商的管理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获取“工程分包施工准入资格”的前置性审查;二是在具体项目中审查其是否仍满足资质条件。年度自查需评估这套机制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对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负主要责任事故的分包商执行了暂停使用等规定。
3.审核分包合法性:自查需确认所有分包活动均依法取得了建设单位的同意。需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出租出借许可证等国家能源局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
二、 过程管控核心:签订协议与落实教育培训
规范的法律文件与扎实的教育培训是明确责任、提升意识的基础。
1.协议管理规范化:自查需审查与所有分包商签订的合同是否包含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协议内容必须具体,特别是对于存在多个分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施工的情况,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要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协调与检查。总承包商需依法对分包商的安全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化:自查应评估对分包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形成有效体系。参考成熟做法,教育培训应分为三级:
公司/厂级教育:由企业安全部门主导,涵盖安全规章制度、事故案例、急救常识等,建立基础安全知识框架。
部门/车间级教育:由项目责任班组组织,聚焦具体岗位的操作规程、防护用品使用、危险因素防范及实操演练。
班组级教育:由外包管理部门在作业现场实施,重点培训《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特定区域风险、设备检修标准及应急处置流程。自查需核实培训记录、考核结果,确保其针对性、有效性,并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三、 现场执行关键:风险辨识与动态监督
现场是风险管控的最终战场,自查必须深入作业一线。
1.强化现场风险辨识与控制:自查需依据《供电企业现场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与控制手册》等标准,检查是否将作业项目、危险点分析与具体的人、物、环境因素有机结合,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现场控制措施。重点核查高风险作业、交叉作业的风险防控方案。例如,对于多承包商协作,协议中是否规定了清晰的隔离区域划分、沟通协调机制,并落实了至少每季度一次的联合应急演练要求。
2.建立闭环监督考核机制:自查需评估对分包商的现场监督是否常态化、制度化。企业应建立对分包商履责能力的定期检查、考核与评估机制,并适时更新管理台账。一个有效的做法是实施季度考核通报制度,针对共性问题开展专项培训,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形成“检查-考核-整改-验证”的闭环管理。
四、 政策衔接与趋势把握:融入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年度自查不能仅局限于既有框架,还需主动对接国家最新政策导向。
国家能源局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中,一方面强调要优化准入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另一方面也明确要求依法强化监管,健全持证企业权利义务。这意味着,电力企业在自查中,既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分包方资质,杜绝非法转让许可证等行为;也要关注政策对分布式能源、新型储能等新业态的豁免范围调整,确保分包管理策略与行业发展同步。例如,对于纳入豁免范围的新型经营主体相关业务,其分包管理可能需适用不同的资质核查标准。
电力企业的年度资质自查,应围绕分包方管理的全生命周期,构建一个从“资质准入-协议教育-现场管控-考核闭环”的立体化、规范化体系。通过将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企业内部制度深度融合,并动态适应能源转型的新政策,才能切实将分包安全风险控制在源头,为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奠定坚实的管理基础[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