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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消防维保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9 16: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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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南京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保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管理原则)

实行“资质分级管理、动态核查、信用公示”机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消防、住建、市场监管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第二章 资质许可条件

第四条(机构资质)

维保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万元,营业执照含消防技术服务范围;

2.场所要求:固定办公场所≥200㎡(含档案室、设备库房);

3.人员配置

  • 执业人员≥10名,均需持省级消防执业资格证书;
  • 高级职称或消防技师≥2人,中级职称或高级技能人员≥3人;
  • 4.设备标准:配备火灾报警检测仪、水压测试装置等设备,且经计量检定合格。

    第五条(执业人员资格)

    执业人员需通过江苏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每年≥16学时)。

    第三章 审批与监管

    第六条(审批流程)

    1.申请:向南京市消防支队提交材料(含资质申请表、验资报告、人员社保证明等);

    2.初审:市消防支队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3.公示:省消防局官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证。

    第七条(动态监管)

    1.年度报告:维保机构每年1月提交上年度服务报告;

    2.随机抽查:消防部门按30%比例抽查维保项目质量;

    3.信用管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南京”平台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罚则)

    1. 无资质从业的,处5-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 出具虚假维保报告的,吊销资质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3. 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附则

    本细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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