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最核心的变化,莫过于将施行多年的五级许可体系压减为三级。具体调整为:一级许可证保持不变,依然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试验活动;原二级和三级许可证合并为新的二级许可证,可从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业务;原四级和五级许可证合并为新的三级许可证,可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业务。这一调整并非简单的合并,其背后是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易成本的深刻考量。过去的五级制度,企业申请和升级资质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金,制度性成本较高。层级简化后,企业,尤其是原处于四、五级的中小企业,其业务承接范围实际上得到了扩大(例如原五级企业仅限10千伏工程,现三级可承接35千伏工程),这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申请与准入条件的优化与趋严
新办法在简化层级的对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有松有紧”的精准调整。
人员要求更规范,打击“挂靠”:新规明确并强化了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和社保缴纳要求,所有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全职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旨在从根本上打击资质“挂靠”乱象,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将对此进行联网核查。各级别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也更为明确,例如申请二级许可证,技术负责人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在人员数量上,新规进行了优化,如三级资质所需的技术人员数量从原来的15人左右降至5人,但其中高压电工等技能人员的比例要求有所提高。
业绩标准更清晰,强调质量与规模:申请一级、二级许可证需要具备相应的工程业绩。例如,申请一级承装类许可证,要求最近3年内具有从事330(220)千伏电压等级设施的安装业绩,且在此期间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2亿元;申请二级承装类许可证,则对应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业绩,且最高年度结算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承修、承试类许可证也有近2年对应电压等级业绩的要求。这体现了新规引导企业注重项目质量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导向。
许可范围进一步细化:修订后的办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作为立法依据,并对承装、承修、承试的定义进行了细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明确将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等涉网工程,以及光伏电站升压站、储能项目等新型电力系统设施纳入许可监管范围,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接此类项目将面临处罚。
三、审批服务便利化与监管全面强化
本次修订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在优化服务的同时筑牢了监管防线。
办理流程更便捷:新规积极适配“一网通办”要求,精简了纸质证照内容,全面推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照,极大提升了企业办事的便利性。办理方式上提供了“告知承诺制”和“一般程序”两种选择。对于材料齐全并选择告知承诺制的申请,甚至可实现“当日发证”,后续再进行核查;一般程序的审查时限也明确为15个工作日。
监管链条更严密,处罚力度加大:新办法建立了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措施和处罚力度均得到加强。例如,对于无证作业行为的罚款金额依法进行了调整,最高处罚可达100万元,并将与信用记录挂钩。监管手段也更多元,除传统检查外,还可能引入技术手段进行核查。
四、新旧过渡的实操要点与时间窗口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新办法设置了明确的换证与延续过渡期安排,企业需密切关注相关时间节点。
1.自动换证规则:自2025年7月1日新规施行起,旧证将按规则自动映射为新等级。例如,原三级许可证可换领为二级(110千伏以下),原四、五级许可证可换领为三级。持有多个类别许可证的企业,将按其中最高等级自动调整其他类别许可证的等级。
2.延续过渡期: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被设定为许可延续过渡期。在此期间,如果企业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可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但需及时申请延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计划在过渡期内办理许可事项(如变更)的企业,按规定需要先完成换领新等级许可证的业务。申请延续时,二级(对应原110千伏以下范围)可选择申请延续为二级或三级许可证,三级则延续为三级许可证。企业应合理安排时间,建议尽早准备延续申请材料,避免扎堆办理影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