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都匀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都匀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都匀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申请、审批、变更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资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第二章 资质审批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授权与规范,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市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审查本市负责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
(二)核发、变更、注销相应资质证书;
(三)组织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四)建立并维护建设工程企业信用档案;
(五)依法查处资质申报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首先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所申请资质相关的建设工程业务内容。
第七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审批服务系统”或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的业务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资质审批基本程序包括: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对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等)、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等进行实质性核查;
(三)决定与公示:审查意见按规定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发证: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第九条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须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审批部门对在一年内频繁变更注册单位(如2次及以上)的人员所在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四章 资质变更、延续与动态管理
第十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工商核准变更后规定期限内向原资质许可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在资质申报或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均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名举报。
第十四条对于在资质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第十五条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或在工程活动中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资质许可部门可依法依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可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