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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防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9 08: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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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已取得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安防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条动态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分类施策、动态调整”的原则,旨在促进企业持续满足资质条件,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动态监管的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注册并从事安防设施设计、施工的资质企业,重点核查以下情形:

1.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2.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3. 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技术力量等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不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

3. 用户投诉较多、信誉记录不良或存在其他异常经营行为的企业。

第五条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承担具体核查任务。

第三章 核查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动态核查主要依据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核验企业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资产状况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

2.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职称及社保缴纳情况,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及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合格;

3. 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及售后服务体系的运行情况;

4. 工程业绩、安全生产记录及用户满意度等经营信誉状况。

第七条核查采取定期抽查与不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运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等智慧监管手段,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

第四章 核查结果处理

第八条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标注“资质异常”:在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2.责令限期整改:企业需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复核与取消标注:整改期满后,实施主体在1个月内组织复核。合格的取消异常标注,不合格的依法进一步处理。

第九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可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辽宁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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