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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8 19: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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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标注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动态监管活动。

第三条资质动态监管遵循“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分类施策、动态预警”的原则,构建以信用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动态监管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企业:

(一)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主要人员发生频繁变动的企业;

(二)因投诉举报、审计巡察等发现资质条件涉嫌不达标的企业;

(三)存在人员多家社保预警、社保缴纳异常等风险提示的企业;

(四)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失效或无法联系的企业;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纳入动态监管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动态监管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规定;

(三)企业是否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人员“挂证”等行为;

(四)企业资质分立、跨区域变更等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五)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监管程序与措施

第六条动态监管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第一节 自查自纠

(一)被列入核查名单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开展全面自查。

(二)企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资产、人员、设备等主要指标持续达标。

(三)企业应于自查阶段截止日期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主管部门。

第二节 动态核查

(一)主管部门可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系统监测等方式实施核查。

(二)核查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对核查不达标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标注“资质异常”信息。

第三节 整改复核

(一)企业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后,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二)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

(三)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提请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七条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一)注册建造师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二)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一年内参与2家及以上不同单位资质申报的。

(三)提供虚假承诺、资历、业绩、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四章 信息化与信用监管

第八条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以下功能:

(一)企业资质信息与人员、业绩、信用等数据的关联共享;

(二)自动预警人员频繁变更、社保异常等风险行为;

(三)实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的实时对接。

第九条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信用良好、长期合规经营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存在失信行为、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共同打击“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资质动态监管的职责分工,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指导,提高企业对资质动态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引导企业自觉维护资质条件。

第十三条建立动态监管工作考核机制,将资质动态监管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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