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问到点子上了。2026年,对于煤矿等非煤矿山的承包单位(专业术语叫“承托方”)而言,确实迎来了一轮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监管洗牌。其核心抓手,就是业内热议的“六个必须”。作为一名在矿业安全领域摸爬滚打多年的从业者,我来给大家掰开揉碎了讲一讲这“六个必须”的具体要求及其背后的深意,信息源主要来自近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白皮书精神。
第一,必须整体托管,严禁“切香肠”。这是杜绝责任不清、管理混乱的根本原则。新规明确,无论是地下矿山还是露天矿山,承托方必须负责从生产计划、现场作业到关键辅助系统(如调度、提升、通风、供电)在内的全部生产环节。文件对托管范围做了极其具体的界定,例如,地下矿山需覆盖井下所有生产系统及为其直接服务的调度室、提升机房、通风机房、供配电等场所。这意味着过去那种把采掘、运输、排水等项目拆分给不同队伍承包的“切块”模式被彻底叫停,从根本上压缩了安全管理漏洞滋生的空间。
第二,必须重新,无证坚决不许干。这相当于为承托方设置了独立的、高门槛的“准入资格”。新规要求,在正式组织生产前,承托方必须以自身名义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要将托管矿长列为许可证上载明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这一条彻底改变了以往“挂靠”或沿用委托方旧证的混乱局面,明确了承托方作为独立生产单位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责任,无证生产将面临最严厉的处罚。
第三,必须明确“双责任主体”,谁也跑不了。这是新规最核心的管理哲学创新。它清晰地划定了委托方(矿权所有方)和承托方(承包生产方)双方的责任。委托方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亲力亲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每半年审查一次安全设施设计的执行情况,并保证安全投入到位。承托方则承担现场管理的直接责任,全面负责生产、技术、安全和具体投入。这种“双保险”设计,尤其是强化委托方(往往是投资方)的监督责任,旨在解决过去“以包代管、只包不管”的顽疾。
第四,必须“高配”承托方,提升行业门槛。新规根据矿山规模和风险等级,对承托方的资质和能力提出了量化要求。对于大型矿山或地质条件复杂、灾害严重的矿井(如存在岩爆、高热害等),承托方必须是大型矿山企业自身,或是持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并且,承托灾害严重矿井的,还必须具备同类灾害治理的成功经验和业绩。还有一个“一票否决”条款:近三年内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直接出局。这条规定旨在通过市场手段,将技术弱、管理差、信誉不良的小散队伍淘汰出去,推动优质资源向头部企业集中。
第五,必须整建制队伍,杜绝“散兵游勇”。队伍不稳定是安全事故的重要诱因。新规要求承托方必须组建或调动成建制的、稳定的施工队伍。所有新入职人员必须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井下作业岗位严禁使用劳务派遣工。在托管开始前,全体人员必须接受系统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这一条从人员源头保障了队伍的归属感、专业性和可追溯性,减少了因临时拼凑队伍带来的技能不足和风险意识淡薄问题。
第六,必须签订长期合同并双重报备,确保监管到位。为了遏制短期行为,新规鼓励委托与承托双方签订期限不低于3年的长期合同。合同签订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矿山所在地的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驻地监察机构进行“双重报送”备案。合同到期如需续托,也必须提前6个月重新签约并报备。这一制度设计,一方面通过长期合同引导企业做长远安全规划,另一方面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报备,让国家层面的监管力量能够实时、精准地掌握全国每一座托管矿山的状态,为实施精准执法和风险预警提供了数据基础。
这“六个必须”并非孤立存在,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闭环的监管体系。配合这六条,监管层面还祭出了“重点抽查”、“一案双查”(事故同时追究委托方和承托方责任)以及建立全国托管信息库进行信息公开等“组合拳”。其根本目标,就是推动矿山生产从“粗放式外包”向“高质量整体托管”转型,用最严格的制度倒逼矿山企业(无论是委托方还是承托方)真正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026年的新规“六个必须”,每一条都是带着具体参数和明确红线的硬约束。它不仅仅是对承包单位的要求,更是对整个矿山行业安全生产治理模式的一次深度重构。对于行业内的企业而言,合规不再是成本,而是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前提。